枣庄学院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章程

时间:2023年09月20日信息来源:

枣院政字〔2023〕62号

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,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,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。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,其发展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。根据教育部颁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(教高〔2015〕14号)文件要求,成立枣庄学院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,特制定本章程。


第一章  总则


第一条 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对全校图书情报工作进行咨询、协调、研究和业务指导的组织机构,接受教育部及山东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的指导

第二条 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:

(一)研究、审议图书馆发展规划和学校图书情报工作,制定学校图书情报工作的重大决策。

(二)研究、审议图书馆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,解决文献资源建设中的重大问题,对文献资源建设及服务工作进行检查、指导和评估。

(三)研究、审议图书馆的管理规章制度。

(四)研究、审议图书馆经费开支及预决算。

(五)指导、协调图书馆及二级学院资料室的建设工作。


第二章  机构和成员


第三条 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、图书馆馆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。主管校长任主任委员,图书馆馆长任副主任委员。

第四条 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。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院长或主管教学、科研的副院长,或热心并熟悉图书情报工作的学科带头人组成。

第五条 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小组,以便组织力量进行某一方面或某项专门工作的调查研究、决策和改进。

第六条 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成员一届任期3年,可连续聘任。遇有特殊情况,根据需要可随时调整。

第七条 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图书馆,办公室主任由图书馆馆长兼任。


第三章  工作制度


第八条 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,学年定期召开会议1至2次,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。听取图书馆馆长的工作报告,研究、审议学校图书情报工作。

第九条 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,要积极开展图书情报事业的建设工作,主动收集和反映广大读者的意见和要求,指导图书馆及二级学院资料室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。

第十条 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图书馆负责。


第四章  附则


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原《枣庄学院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章程》(枣院政字[2012]207号)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