图书馆借阅管理办法一、“一卡通”的图书馆借阅功能 1.本校学生入校后“校园一卡通”自动开通借阅功能,新进教师需持本人身份证到图书馆技术保障部开通。 2.凡持有“一卡通”的读者,均有利用图书馆、借阅书刊、阅览电子文献的权利。“一卡通”借阅功能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使用。 3.“一卡通”应妥善保管。“一卡通”丢失后如被他人冒用,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负责。 4.凡持用别人的“一卡通”者,一经发现,除扣留“一卡通”外并予以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者,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。 5.“一卡通”如有遗失,除需在“一卡通”管理中心办理挂失与补办之外,也需要在图书馆挂失,以防止别人冒用借书。 6.本校教职工和学生因调离、毕业、结业、休学、退学、出国、辞职等原因离校时,必须还清所借书刊资料,交清所欠款项,由图书馆核验、注销其借阅功能后,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 7. 因去世及其它特殊原因,应由其家属或所在单位人员到图书馆办理还书、退证、注销手续。 二、读者的借阅册数与借期规定
三、图书借阅规则 1.图书馆书库的图书开架借阅,对所有持证读者开放。读者凭本人”一卡通”办理图书借阅手续。 2.读者进入书库,不得带入个人书包、书刊等物品。个人物品请存放在指定位置,以防丢失。 3.选书时应注意保持排架顺序,阅后放回原处。如需外借阅读,到出纳台办理借阅手续;未办理手续携书走出藏书区,按窃书论处。 4.读者借书时要仔细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缺页、圈划、污损等现象。如有上述情况,应向管理人员声明,由工作人员加盖污损章印标记。否则责任自负。 5.读者应爱护图书,如期归还,自觉遵守图书馆借阅规定,服从工作人员管理。 6.读者进出书库必须走门禁监测通道。如遇报警信号须自觉协助管理人员的检查。 四、图书归还与续借、预约、到期提醒规则 1.读者应在图书借期到期前到借出书库归还所借图书。还书时应自觉接受书库管理员检查所还图书的完好情况,所还图书若发现有缺页、圈划、污损等现象,按有关规定赔偿后,方能办理还书手续。所还图书超出借期者,需按0.1元/天/册交纳超期罚款后,方能恢复借阅权利。 2.读者所借图书可在借期到期前办理续借1次(从续借那天起延后30天)。续借方法如下:1.持本人”一卡通”和续借图书到借出书库办理续借手续。2.在电脑端,打开“枣庄学院图书馆”主页,登录 “我的图书馆”,点选“当前借阅”,点击欲续借的图书右侧的“续借”即可。2.手机端下载“超星移动图书馆”,注册登录后点开“借阅记录”,在所需续借图书右侧点击“续借”即可。3.手机端登录“枣庄学院图书馆”微信公众号,点击“读者服务”,点开“借阅信息”,在所需续借图书右侧点击“续借”即可。 3.图书预约:当读者拟借图书已全部借出,可通过预约,实现该书归还到馆后优先借阅的功能。 图书预约方法:登录“我的图书馆”,点选 “书目检索”选项,在馆藏书目数据库中找到拟借图书,当所有可借复本在该馆藏地全部借出,点击“读者预约”选项,在“预约”下方的方框中点选,(在“预约信息”的“预约选择”栏中点选,)点击右下方“执行预约”按钮。若此书符合预约条件,系统将给出预约成功提示,预约操作完成。 取消预约方法:登录图书馆网页,点击“读者信息查询”,点选“预约委托”显示读者预约情况,点击“取消预约”完成预约取消。 4.为及时提醒读者图书到期信息,图书馆在网上开展图书到期前催还提醒和图书超期催还服务。登陆“我的图书馆”,在“我的首页“中点开“修改信息”,填写Email信息即可。图书馆将会在读者所借图书归还期前3天和到期后一天,以电子邮件方式提醒你图书即将过期或过期的催还信息。 读者违规处理办法 一、借阅书刊逾期处理规定 1.所借书刊等文献资料逾期未还者,暂停其借阅权利,办理超期罚款手续后,方能恢复其借阅权利。 2.所借书刊逾期未还者,按逾期天数,需交纳超期罚款每册每天0.1元。 二、 遗失、损坏书刊赔偿规定 图书馆的图书、期刊等文献资料系学校固定资产,应妥善保管,倍加爱护,不得遗失,不得在书刊上圈点、涂划或污损、剪裁、撕扯书刊等。损坏或遗失书刊应予以赔偿。 1.污损书刊(包括圈点、批注、划线、涂抹、勾画、污渍、书页破损等):轻度污损,每污损一处罚款0.20元;多处污损或破损严重,视书刊污损程度,按书刊原价的20%—100%赔偿,另需交纳每册10元的技术处理费。 2.图书赔偿规定 (1)赔偿原书:所有图书全部按原书赔偿(同一出版社新版本需经审核通过后才可抵赔),并须缴纳10元图书加工费/册。 (2)赔款:适用于无法赔偿原书的情况,。多卷册图书原价按整套图书的总价计算。 ①中国大陆出版图书 2000年(含)后出版的:按原价×3倍; 1990年至1999年出版的:按原价×5倍 1980年至1999年出版的:按原价×10倍; 1950年至1979年出版的:按原价×2倍×(当前年-出版年); 1949年(含)前出版的:视为文物,以不低于原价×2倍×(当前年-出版年)的当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进行赔偿。 注:1950年前后以第一套人民币标价的图书按标价的万分之一计原价。 ②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地区出版图书 1980年(含)后出版的:按原价×10倍; 1901年至1979年出版的:按原价×2倍×(当前年-出版年); 1900年(含)前出版的:视为文物,以不低于原价×2倍×(当前年-出版年)的当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进行赔偿。 注:赠书和无标价图书按40元计原价;以外币标价图书按现行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原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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